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第十二条已修改用药人应当根据药品的品种、属性、数量设置相应的专用场所和设施,并配备养护人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