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第十一条已修改用药人购进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购进假药、劣药;(二)从不具有相应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处购进药品;(三)购进或者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p#分页标题#e#(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