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归侨、侨眷职工依法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本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