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归侨、侨眷要求就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就业培训、择业指导和职业中介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用人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