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