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