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合理规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基础设施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防治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噪声、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