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加强自然保护工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自然景观、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温泉、自然和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及其他具有科学、历史研究价值的区域,设立自然保护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