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条已废止禁止在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内新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设施。已建成的设施,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