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环境监测站可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辖区范围内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终结技术仲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