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服务设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或者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公共老年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或者改作他用;确需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场所面积和设施标准建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