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业务。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