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机动车加气供应站点由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机动车加气供应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二)有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经营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