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