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七十条已修改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选举过程中,对有违法行为的,依照选举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