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本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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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