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阻挠、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蓄意制造水利纠纷,强制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控制运行方案,抗拒执行蓄洪、行洪、滞洪命令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肇事的有关人员,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