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为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逐步解决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减轻国家和人民的负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