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为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逐步解决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减轻国家和人民的负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