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防汛期间,在超过警戒水位的河道、湖泊内行驶的船舶和在堤防上行驶的车辆及生产、施工作业等活动,都必须按照防洪安全的要求,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