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防洪与清障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防汛期间,在超过警戒水位的河道、湖泊内行驶的船舶和在堤防上行驶的车辆及生产、施工作业等活动,都必须按照防洪安全的要求,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