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防洪与清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城镇规划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工程,必须符合江、河、湖、海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由城镇建设部门按照防洪排涝的要求,统一纳入城镇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新工业区、新住宅区在新的防洪排涝工程系统建成以前,不得任意打乱、堵塞、填毁原有的防洪、排涝水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