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