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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防洪堤,是指具有抵御洪水功能的堤、防洪墙、坝及其配套的涵、闸、泵站等水工程。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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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