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制航速。限制航速的标志,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通行船舶因超速行驶造成堤防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禁止船舶在堤防护坡、挡墙上抛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