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第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精干、效能的原则建立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