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第十五条有效执法检查中发现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