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调查,或者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