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