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图书报刊和美术市场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图书、报纸、期刊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国家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查禁的出版物和其他非法出版物;(二)国家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应立即停售并向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报告进、销、存货情况;(三)必须在批准的地点亮照经营,不得转让、出租、转借和买卖经营证件;(四)不得以不健康或欺骗性的文字、图画等宣传形式推销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市场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