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进入文化市场的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必须是由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未经批准的出版物,不得发行。

禁止承印、复制或销售非法出版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