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经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省外演出经纪机构组台来本省进行营业性演出,必须持有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证件,并经演出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