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设立营业性文艺演出团体,必须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