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文艺演出市场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设立营业性文艺演出团体,必须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