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