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分别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