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凡在我省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计量认证、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