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使用单位自行检定的,依据计量检定规程由本单位自行确定;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的,由计量检定机构和使用单位双方依据计量检定规程和实际需要进行确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