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计量检定机构,即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也可以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并向被授权单位颁发授权证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