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下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公路路产、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