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和区(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公安、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交通主管部 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