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由企业方面代表组织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企业方面代表组织的章程予以罢免,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