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经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协调仍未能解决争议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派出人员或者从集体协商专家名册中指定人员进行协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