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争议处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职工方和企业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有序、平和的原则,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