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第三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三)企业破产、停产、解散,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