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二节 集体协商代表第十六条有效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履行协商职责,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时止。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