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级工会等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