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实施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