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和别墅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