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九条有效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一)普通标准住宅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和别墅用地四十年;(五)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