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条有效政府出让土地的底价,按照基准地价、市场行情、地块用途、土地收益、地块的区位、地块的大小形状、国家和本省制定的产业政策、土地使用年限和其他因素评估。出让底价在出让前不得公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准地价,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和用途,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和测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价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基准地价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定期修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