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县土地管理、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分别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