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