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四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第三十一条有效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应当区别土地的不同用途,按宗地当时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评估地价的百分之四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